一、借钱担保人有其法律责任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六百八十七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相关规定,担保人所承担之法律义务与责任乃根据书面保证合同中所明确规范而定。若保证合同中预先规范为一般保证方式,则在此种情况下,担保人可行使排除其保证责任之权利,直至主合同争议未经法律审判或仲裁程序,且对债务人资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后也无法满足债权人债权之清偿要求。
然而,除非且只除非在先述法定特定情形发生之时,担保人方得以排除其保证责任。相反地,若是在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是发生约定之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径直请求担保人在其保证之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借款活动中的担保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实际上取决于书面保证合同的针对性约定内容。如属于一般保证的话,担保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恳请法院免除其责任;反之,若属于连带责任保证,那么担保人就必须在其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借钱担保人需要偿还借款吗
在借款行为中,为债权提供担保者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欠款的情境下,具有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义务;
然而,他们在完成还款后,亦可向债务人进行索回资金的追偿权利。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该担保人所负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照预定期限偿还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即有权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
倘若此种保证为一般性的,那么仅当债权人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资金纠纷采取法律程序并经过法庭强行执行债务人的资产仍无法满足欠款之需时,才能够要求保证人为其提供还款支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钱担保人死后怎么办
在特定情形中,虽然保证人已不幸离世,然而这并意味着担保责任会自动终止。倘若担保责任所对应的相关债务尚未得以全部履行完毕,那么此时需要结合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状况进行全面考量。若担保人生前留下了一定遗产,则该等遗产应当首先被用来清偿所担保的相关债务。若担保人是以一般保证方式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向债务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之后,才能够对担保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提出相应请求权。反之,若是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债权人则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在担保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亦负有在其继承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法律义务,但是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非继承人愿意主动偿还,否则不包含在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87、688条,担保人责任依据书面保证合同确定。如合同规定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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