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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要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哪些情况

点击:28次发布日期:2025-05-13作者:管理员
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哪些情况

一、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哪些情况

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含以下情形:其一为共同侵权行为,若数人一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损,需承担连带责任;其二是合伙债务方面,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三是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情况,像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从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代理人与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其四是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保证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五是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能否直接追偿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能否直接行使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倘若连带保证人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担保义务且无当事人另有协议,该保证人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并依法享有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为求偿而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的实体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类追偿行为必须以不

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的管辖法院是如何判定

承担连带责任后追偿权的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连带责任人有义务替代主债务人完成还款责任;或者在连带责任人需要独自承担超出其应负担部分的对外赔偿时,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追偿申请。

原审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应作出裁决要求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全额偿还相关款项。

此裁决内容并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

若在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并未明确规定各连带责任人所应承担的具体份额,那么当连带责任人在对外清偿债务之后,欲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主张追偿权利时,则需向人民法院提起单独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了解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哪些情况之后,我们还需要明白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当面临承担连带责任时,如何证明自己不应承担或者减少应承担的份额,这需要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的细致考量。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合法有效地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条件。如果您在连带责任相关的这些方面或者其他涉及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上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的解答。